什麼是股票和外匯或外匯買賣法?

伊斯兰新闻,丹戎半岛
我想根據伊斯蘭教徒來問,買賣股票和外匯(外匯)的法律是合法的,允許的,馬克魯姆或哈拉姆?聖訓或經文的基礎是什麼? (巴賈·拉瑪丹尼通過提出的問題)

瓦萊庫姆問候戰神圖拉希 瓦巴拉卡圖。

真主保佑的巴爾賈·拉馬達尼先生,這是我對你的問題的回答。我回答了一個相當詳細的解釋,以使解釋完整。

伊斯蘭法律有關股票買賣的規定
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則根據伊斯蘭法允許合法股份。

有問題的規定是:

股份必須具有作為其基礎的基礎資產。因此,股票資產不能僅是金錢形式。
股份必須採用商品形式(不允許股份出售資金)。
實際上,在發行公司成功在一級市場上出售其股票之後,除非這些股票已成為真實業務並且貨幣或資本以商品形式出現,否則它們可能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商品資產必須占主導地位
如果公司的資產是各種商品,服務,金錢和應收款,那麼商品的構成必須占主導地位。當代學者限制非商品資產不得超過51%。
如果公司的資產是以商品的形式出現的,通常不是所有資產都是以商品的形式出現,而是一小部分是以現金的形式出現。因此,遵循上述規則。
如果公司的資產屬於各種商品,則要確定基礎商品的類型,則應確定主導商品(阿格拉)。
資產變化時適用的規則
如果公司的資產由各種商品,服務,金錢和應收款組成,則根據公司業務而適用的規則如下:
如果公司的業務是以此類投資資產(商品和服務)的形式出現的,則這些商品可以在不遵循股份規則的情況下在股票市場上交易,但前提是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市場)不少於公司總資產的30%。
如果公司的業務是以買賣貨幣的形式進行的,則除非遵循禁止規則,否則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場上交易。
如果公司的業務是以應收賬款投資的形式,則可以按照應付賬款規則在聯交所交易股票。
允許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三種形式的活動,條件是它們不被用作將這些商品和服務組合成債務的證券化手段。 ([1])
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發行伊斯蘭教法證券的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業務,貨物,服務的類型以及合同以及管理方法不得與伊斯蘭教法原則相抵觸。
商業活動的類型不違背伊斯蘭教法。違反這些原則的業務活動包括:
投資發行人(公司),在交易時,公司對里巴維金融機構的債務水平(比)比其資本更佔優勢;
常規金融機構(里巴維),包括常規銀行和保險;
因為上面兩件事包括了文本中禁止的里巴維活動:

لعناللهأكلالرباوموكلهوكاتبهوشاهديه

禁止賭博和歸類為賭博或交易的遊戲;因為它包括伊斯蘭教禁止的禮節(賭博)

非法食品和飲料的生產商,分銷商和貿易商;和
道德上具有破壞性和免費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分銷商和/或提供者

擬發行伊斯蘭教義證券的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必鬚根據伊斯蘭教法針對已發行的伊斯蘭教義證券簽署並遵守合同條款。

發行伊斯蘭教義證券的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必須確保其業務活動符合伊斯蘭教義,並設有伊斯蘭教規合規官。
如果任何時候發行伊斯蘭教義證券的發行人或公眾公司不符合上述要求,則其本身發行的證券不再被視為伊斯蘭教義證券。

伊斯蘭教法證券的市場價格必須反映證券所發行資產的實際估值,和/或根據有序,公平和有效的市場機製而未經設計的資產。

必鬚根據審慎原則進行交易,禁止進行投機和操縱,包括禁止的要素,包括:
拜納吉西,即提供虛假要約,這是根據聖訓所禁止的拜納吉西。
白阿瑪杜姆,即出售尚未擁有的商品(伊斯蘭教義的證券)(賣空),這意味著出售尚未負有責任的股票,而根據聖訓則被禁止:
نهىرسولاللهصلىاللهعليهوسلمعنبيعمالميضمن

英斯交易,即利用內部信息從違禁交易中獲利。
杜松子酒展交易(拜阿爾哈米西),它通過基於利息的貸款工具對伊斯蘭教義的證券進行交易,以履行購買伊斯蘭教義的證券的義務。
股份的買賣不可以通過來自股票經紀人等的利息貸款來進行。

伊蒂卡爾積),即購買或收集伊斯蘭教義證券以引起伊斯蘭教義證券價格的變動,目的是影響其他方。 ([2])
如果證券已獲得《伊斯蘭教法》符合性聲明,則視為已遵守伊斯蘭教義。

伊斯蘭教義的證券包括伊斯蘭教義的股票,伊斯蘭教義的債券,伊斯蘭教義的共同基金,伊斯蘭教義的資產支持證券集體投資合同以及根據伊斯蘭教義的其他證券。

有關外匯買賣的伊斯蘭法律規定
正如法特瓦編號中有關貨幣(哈夫)的買賣所說明的,禁止買賣外彙的形式如下:

遠期交易,即價值在當前時間確定並在未來適用的外幣買賣交易,時間為2 x 24小時,最長一年。
遠期交易法則是哈拉姆法,因為所使用的價格是約定的價格(穆瓦達),並且交貨是在以後的日期進行的,即使交貨時的價格不一定與約定的價格相同。

掉期交易,即以即期價格購買或出售外幣並在同一外匯銷售和遠期價格之間進行購買的合同。律法是哈拉姆法,因為它包含了犯罪分子(推測)。
期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價格和期間或結束日期不必對多個外幣單位進行的獲得購買權或出售權的合同。律法是哈拉姆法,因為它包含了犯罪分子(推測)。 ([3])
這符合先知穆罕默德的聖訓,包括:

لماروىعبادةبنالصامتأنالنبيصلىاللهعليهوسلمقال:الذهببالذهبوالفضةبالفضةوالبربالبروالشعيربالشعيروالتمربالتمروالملحبالملحمثلابمثليدابيدفإذااختلفتهذهالأصناففبيعواكيفشئتميدابيد-رواهأحمد-

這就是說,“烏巴達·本·阿什·肖米特(烏巴達·本·阿什·舒米特)敘述說,安拉的使者說:金與金,銀與銀,小麥與小麥,詩經與詩經,科爾馬與科爾馬,鹽和鹽之間的(交換)必須相同並以現金支付。如果與上面的商品不同(交換),請以現金付款,並根據需要出售商品。” (艾哈邁德·歷史聖訓)

基於法特瓦,原則上貨幣買賣交易可能會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

不用於猜測(機會)
需要進行交易或以防萬一(節省)
如果交易以類似貨幣進行,則價值必須相同且以現金(塔卡布赫)為準。

如果類型不同,則必須以交易時有效的匯率(現金)進行交易。 ([4])
上面的最後兩個規定符合允許的貨幣交易條件,如下所示:

買賣相似貨幣必須以現金交還,並且具有相同的面額和金額。
買賣不同類型的貨幣必須以現金方式進行。因此,允許買賣具有價格差異的不同類型的貨幣。 ([5])

允許買賣外幣的做法是即期交易,即在當時(櫃檯交易)交付或最遲在兩天內結算的外幣(外幣)買賣交易。法律規定,這是允許的,因為它被視為現金,而兩天的期限被視為不可避免的結算過程,並且是國際交易。阿拉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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